中国企业投资协会(China Enterprises Invest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CEIA)于1992年4月由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成立,是由从事企业投资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国内专家学者、企业家等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下设金融企业投资委员会、教育卫生企业投资委员会等机构。 中国企业投资协会成立20多年来,利用自身优势资源,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企业考察、人才培训、举办论坛等活动,为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企业投资协会将顺应新发展阶段要求,把握协会发展方向,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团体;始终牢记服务国家战略初心,积极发挥智库作用、举办会务活动、推动外引内联,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努力发挥联通政府民间的桥梁作用、促进学企交流的纽带作用、服务企业发展的平台作用,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规范各项行为,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强化规矩意识、强化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协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以更加强烈的使命担当、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创工作新局面,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贡献! 协会主要领导 吉晓辉,男,汉族,中共党员;1955年10月生,籍贯江苏;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企业投资协会第五届、第六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立辉,男,汉族,中共党员;1961年4月生,籍贯陕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中国企业投资协会第五届、第六届理事会副会长。 刘勇,男,汉族,中共党员;1960年10月生,籍贯辽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博士,北京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出站,高级工程师;国家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国家开发银行原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院原院长,中国企业投资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会长。 姚永明,男,汉族,中共党员;1972年2月生,籍贯湖北;中国企业投资协会秘书长。 李小涛,女,汉族,中共党员;1961年3月生,籍贯河北;清华大学第一分校电子技术专业毕业,中国人民大学货币银行学专业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党委宣传部)原资深专家,中国企业投资协会副秘书长。 协会宗旨 中国企业投资协会(英文全称:China Enterprises Invest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CEIA)是1992年4月由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和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对社团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联合全国企业和相关的经济组织,通过学术研讨、调查研究、投资咨询、企业交流、信息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为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服务,促进招商引资和中外技术交流合作,增强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推动中国企业及其产品走向世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协会以“聚民力,助发展”为使命,秉持“开放、共享、奉献、卓越” 价值理念,努力实现“携手各界共同发展进步” 愿景。 机构设置 中国企业投资协会设置秘书处和2个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下设3个部门: 综合部,主要负责理事会秘书处内部的管理和运作。 公关联络部,负责与理事、会员联络工作;为会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服务;组织理事、会员进行联谊活动。 研究咨询部,负责协助企业拓展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项目,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经济咨询服务;聘请投资专家进行投资项目论证和评估,为企业提供投资政策、项目咨询等服务。 中国企业投资协会设置2个专业委员会: 金融企业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开展金融学术研究,为企业提供金融投资咨询,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教育卫生企业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开展教育、文化等产业投资研究,为企业投资该领域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服务。 协会章程 中国企业投资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 中国企业投资协会章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企业投资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nterprises Invest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CE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企业投资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国内专家学者、企业家等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和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对社团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联合全国企业和相关的经济组织,通过学术研讨、调查研究、投资咨询、企业交流、信息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为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服务,促进招商引资和中外技术交流合作,增强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推动中国企业及其产品走向世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宣传国家投融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引导中国企业投资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二)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向中国企业提供海外投资咨询、安全形势和风险评估等服务; (三)举办各种类型的经济研讨会、学术交流会、业务洽谈会和展览会,帮助中国企业强化国际观念、拓展战略眼光; (四)举办国内企业联谊和交流活动,促进企业、行业、地区间的沟通与合作; (五)组织企业家赴国(境)外参观考察,邀请国(境)外企业、社团来华访问和考察,进行广泛的业务交流和学习; (六)接受国内外企业委托,协助物色合作伙伴,引进资金技术,帮助中国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七)承办国内外企业委托的各项经贸业务服务及其他服务; (八)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市场调查,分析经济形势,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意见建议和决策参考,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九)开设各种类型的讲习班,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提高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十)为会员、企业以及其它组织提供基金管理、运作等服务工作; (十一)依照相关规定,出版中国企业投资有关刊物、书籍及其他声像、电子出版物;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自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四)不得泄露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接受协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协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 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5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