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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黄金市场相关法律及监管体系 目前,中国黄金市场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为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工商总局四个体系,另外还有黄金相关的税法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体系 1、综述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央行管理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和黄金衍生产品、监督管理黄金进出口的职责和权力。 2、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 (1)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1.1)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职责。 (1.2)第三十二条 (2)国办发〔2008〕8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1)“主要职责”中规定央行具有如下职责: 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2.2)“内设机构”中规定: 金融市场司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货币金银局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黄金储备。 (3)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1)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经被废止,但其第四条的内容“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旧未变。 (3.2)央行具有国内黄金进出口的审批权。 (4)央行关于黄金进出口的相关法律法规。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但该办法至今仍没有证实颁布实施。 证监会体系 证监会体系目前涉及到黄金的法律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主要内容是变相期货的认定、20%交易保证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权的认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品种,归证监会管理。 另外,证监会正准备推进境内期货公司代理境外期货交易业务。如能落实,则或能根据此业务规避央行的黄金进出口管理而进行黄金交易的境外平盘。 2007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可能与我所相关的条款有: 1、关于“变相期货”的认定 第八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2、关于“变相期货”的相关管理条例 (1)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2)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3、关于对经营“变相期货”者的惩罚措施 (1)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第七十七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监会体系 工商管理体系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管理一般黄金生产及首饰经销商。 税法 国内黄金相关税法的主要内容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场内交易标准金锭、金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这样就保证了国内的金矿和金银精炼厂除了向这两个交易所供货外,以其他方式销售黄金要缴纳相应税赋。 主要法规有: 1、国税发明电〔2002〕4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税〔2002〕142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8〕4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12行金融导航网(12hang.com)对 什么是中国黄金法律体系? 的问题解答,如您对 什么是中国黄金法律体系? 的问题解答有更好的解答,请通过QQ:2477359901 / 2477359901@qq.com 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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